首页 >> 流转税解疑 >> 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文是否增加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负?
详细内容

财税【2017】56号文是否增加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负?

笔者的一个朋友,是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近日,她到银行去谈一笔委托贷款业务,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委托方以购买理财产品方式投入的资金。银行提出要在原先谈好的利率基础上,增加利率的3%,理由是20176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此银行按3%缴纳资管产品增值税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那么,财税〔201756号文件真的是增加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负吗?不然。

一、56号文对资产管理机构是利好消息

56号文可以追溯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简称“5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5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当时的税率是5%140号文是营改增之后发布的政策,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140号文精神,资管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应该为6%

56号文第一条规定,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采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这一处理避免了资管产品发生费用支出时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将面临的受票、认证和抵扣环节,大大简化了资管产品的纳税操作。此外,虽然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不得抵扣,但考虑到资管产品的进项税相对较低,所以相较于6%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即按6%计算销项税,但进项税允许抵扣),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下产品层面的增值税负可能会更低。

140号文和56号文从内容上均与5号文一脉相承,因此,从简单的税率比较就可以发现,56号文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个实质利好,因为实际税率从6%3%,这其实也符合国家减负降税的目标。

二、银行将增值税税负转嫁到客户头上不合理

56号文的出台,将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从一般计税改成简易征税,从政策的设计来说是减税降负的政策,之前按6%计算的税负高于按3%简易征收的税负。银行以财税【201756号文为借口,增加客户负担是不合理的。

该公司财务总监经过与银行方的沟通,将56号文实际是减负政策的道理与银行方进行说明,银行方最终放弃了因税收政策变化增加利率的要求。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