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将2017年底到期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延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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