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财政拨付资金 都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有的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凡是企业取得拨付的政府专项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都应该被视为不征税收入,不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不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政府取得的符合要求的专项资金,企业账务处理时需要单独设置银行存款明细核算科目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混在基本账户里,与公司其他项目支出合并核算。

还需要注意的是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专项用途,不能擅自挪用到投资,还款等非专项用途。

因此,企业无论得到何种形式的政府激励,都要先弄清楚收入的性质,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税事项,才能按照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

 

0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建站ABC 建站ABC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