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一个“有良心”的涉税律师?
如何做一个“有良心”的涉税律师?
"更好的备战是为了长久的和平"。这句充满哲理的话,同样适用于涉税律师。没有诉讼官司的律师,才是最好的涉税律师。如何化干戈为玉帛,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利益,而不是纠结于某一个案件的胜与败,才是涉税律师或者企业法务人员首先要考虑的。
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系是微妙的。和一般的诉讼官司打完了就结束了不一样,企业和税务机关诉讼结束后,仍然要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因此,律师不能简单的按一般思维习惯来处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争议。
一、如果实体没有胜诉可能,则不要因为程序追求胜诉
做出补征税款的处理决定,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当前,税务机关由于历史、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原因,在很多执法程序上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在实际诉讼案例中,有大量因为程序违法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判例。但是,如果是仅仅因为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税务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后,税务机关仍然要做出同样的税务处理决定,因为做出补征税款的决定是税务机关法定职责,一旦事情摆在了台面上,就必须处理,否则,就有渎职的风险。如此一来,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一分钱也没少,那诉讼胜诉的意义在哪儿呢?看着是胜诉了,其实是败诉了,因为恶化了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以后的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自然会加倍小心,规范程序、严格执法。从长远来看,企业真的胜诉的吗?说句题外话,在“税务处理决定书”正式出来之前,有时候还是有合法的操作空间,在后续的处理中为企业避免更大的损失的。但这个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儿不便多言。
二、如果处罚金额已经最低,则不要试图诉讼谋求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儿用的都是“并处”而不是“可以处”。
也就是说,如果被认定为偷税,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么肯定会被处以0.5倍到五倍的罚款。因此,在被认定为偷税的前提下,如果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那已经是最低处罚标准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程序有些违法,诉至法院可能胜诉,在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税务处罚决定”后,税务机关再次做出的处罚金额,不会比0.5倍再少,胜诉了也毫无意义,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实质性利益和正面性的影响。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不宜与税务机关在法院一决胜负。
三、如果处罚金额还可降低,则尽量争取与税务局和解
税务局也在意败诉率,内部有一些考核指标,如果败诉比例高了,会影响年终考核的某些成绩。在生活中,如果发现一个人的做了一个糗事,是指出来让大家笑话,还是私下善意的提醒?这个处事常识大家都知道。同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与税务机关的争议处理,也可遵循这一原则。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税务机关的处罚标准是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如果罚款金额的倍数较高,则律师应尽量争取与税务机关和解,将处罚标准降到可能的最低限度。假如税务机关在程序上刚好有不规范的地方,如果采取诉讼,税务机关肯定败诉。这个时候,律师应抓住违法证据与税务机关谈判,加以利害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降低处罚。如果和解不成,不妨采取提起诉讼,也是存在降低处罚金额可能的。
例如,2013年10月15日,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马启业做出潢地税稽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6.65万元3.1倍的罚款计113.61万元。马启业不服,上诉至法院。因为稽查局“告知举行听证时间少于七日,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告知了错误的复议机关,属程序违法”,2014年5月29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做出的潢地税稽罚(2013)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5月25日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新做出潢地税稽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启业处不缴或少缴税款36.65万元2.1倍的罚款,计76.96万元,比第一次处罚金额少了36.65万元。马启业仍然不服,上诉至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据,被告直接采取公告方式向原告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判决稽查局败诉,“撤销被告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原告马启业做出的潢地税稽罚(201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28日,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毫无疑问,再次败诉的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仍然要做出处罚决定,这是职责所在。不过,这次的处罚金额是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是不是又有可能存在执法错误导致败诉,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