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发生销售需关注的税收风险

    土地增值税是房开项目涉及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和房开企业都十分重视,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尾盘销售关注却不够,引发涉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一、已清算项目尾盘销售按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中12种情形,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仍可能有商品房销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了,清算后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有的房开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直接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申报缴纳所有项目预收房款和销售房款的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

房开企业应对已清算房开项目登记台账,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后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避免已清算项目仍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造成偷税风险。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强清算期间申报的宣传工作,降低税企双方的风险。

 

二、已清算项目尾盘销售只申报缴纳增值税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但土地增值税由地税机关征收。有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认为土地增值税已经清算过了,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已缴清,对尾盘销售的商品房只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而忽略了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旦地税机关进行比对、检查,马上就能发现该违法行为。企业面临不但补税,还要补交滞纳金、被处罚款的风险。

 

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致使纳税信用降低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中规定,对于发票类评价指标最低可直接将信用等级评价为D类。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期和销售期,发票用量较大且时间集中,向税务机关申领的发票数量较多,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房开项目剩余房屋不多,发票用量明显减少且时间跨度拉长,财务人员应主动将领购发票的数量减少,以免保管不当造成遗失,影响到纳税信用评定,被评定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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