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分类所得申报和缴纳】交流
主法条
【分类所得申报和缴纳】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关联规定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9日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向扣缴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更多内容参见: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定实用指南》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