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减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减征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条解读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免税、减征项目,是对部分项目的个人所得免纳税义务,予以优惠的规定。在统一征税的基础上,采取免税税收优惠,以适应个别的特殊的情形,体现了税法公平及合理负担的原则。主法条对应的实施条例对国债利息、津补贴、福利费、救济金等概念进一步作了解释说明。

(一)免税、减税、不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免税”、“减税”、“不征税”三个概念容易混淆,需要加以区分。

免税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免征全部应纳税款。

减税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

不征税是界定征税范围的一个概念,指某一项财产或收入不列入征税范畴,获得收入的个人无需承担纳税义务。

三者之间的关系:个人所得分为应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征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全部可以免除的即为免税,一部分可以免除的即为减税。减免税都是对某些纳税人、征税对象进行扶持、鼓励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负担的规定。

(二)免税法定

免税法定是税收法定的重要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免税的项目需要立法者予以明确。同时,方便执行者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对可享受免税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例如第一项,明确了可免税的奖金发放的主体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而奖金发放的内容必须是“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实施条例对税法中的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中的“国债利息”、“津补贴”、“福利费”、“救济金”等概念进行了明确,阐明了哪些收入属于这些免税项目,进而确定了免税的范围。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免税项目增加了“军人退役金”,将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判断是否可以免税的该项收入予以明确。同时将“退休工资、离休工资”调整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严谨的区分了“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退休费、离休费”的概念,表述更加科学、精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金与任职受雇有关,“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容易与退休返聘人员获得的工资薪金概念混淆。关于退休再任职人员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在个人所得税免税方面将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衔接。其表达的意思是,只要我国认可的国际法中属于免税所得的,在我国也享受免税的优惠,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整体性和延展性。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兜底条款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并增加了“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及《立法法》的要求。

(三)减免税与税收优惠政策

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来实现,但广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了减免税外,还包括减除费用的提高、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例如,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中,把减除费用从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都属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中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部分详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四条 【免税项目】、第五条 【减征项目】、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和他们的关联规定中。为了便于大家阅读理解,免税项目、减征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我们集中摘录在第四条【免税项目】的关联规定中。

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征收上运用累计预扣预缴的方式,并引入综合所得的概念,与修正前个人所得税法差别较大。2019年以前印发的分散于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中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是否有效,还需等待进一步的梳理、整合。目前,《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仅明确了继续有效的88个优惠政策。

 (四)减免税的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属于备案类减免。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有残联、民政等部门办理的身份证明,主体符合就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个税减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 )文件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没有实质性的修改,所以文件继续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如存在该项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可以在扣缴客户端进行人员信息的勾选,并填写残疾证号、烈属证号等进行减征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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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内容参见: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定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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