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项目】交流
主法条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联实施条例
实施条例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关联规定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序号 | 制定机关 | 优惠政策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80)财税字第189号 |
2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20号 |
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自治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 财税字〔1994〕021号 |
4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89号 |
5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127号 |
6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 国税函发〔1994〕376号 |
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5〕25号 |
8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5〕079号 |
9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4号 |
10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财税字〔1996〕91号 |
1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7〕51号 |
12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98号 |
1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12号 |
1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55号 |
1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8〕61号 |
16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国税函〔1998〕289号 |
17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1998〕632号 |
1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45号 |
19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58号 |
20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25号 |
2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67号 |
22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1999〕525号 |
23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60号 |
2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 |
2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125号 |
26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49号 |
27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00〕688号 |
28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国税函〔2001〕84号 |
29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57号 |
30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128号 |
3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26号 |
32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母亲河(波司登)奖”奖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3〕961号 |
3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2004〕29号 |
3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30号 |
3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39号 |
36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 国税函〔2004〕808号 |
3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45号 |
3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5〕103号 |
39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号 |
40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06〕561号 |
4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13号 |
42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7〕34号 |
4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7〕93号 |
4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7号 |
4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8号 |
46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24号 |
4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62号 |
4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32号 |
49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40号 |
50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78号 |
51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1号 |
52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学金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10〕74号 |
53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国税函〔2010〕78号 |
5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财税〔2010〕96号 |
55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130号 |
56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50号 |
57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 |
5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1〕109号 |
59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
60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
61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40号 |
62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5号 |
6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101号 |
64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3〕103号 |
6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23号 |
66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24号 |
67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25号 |
68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81号 |
69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5〕27号 |
70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41号 |
71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5〕101号 |
72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 财税〔2015〕116号 |
73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25号 |
74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6〕100号 |
7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01号 |
76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27号 |
77 |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46号 |
78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49号 |
79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60号 |
80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7〕78号 |
81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21号 |
82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8〕22号 |
83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 |
84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8号 |
85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35号 |
86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37号 |
87 |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54号 |
88 | 财政部、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64号 |
注:上述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上述88个优惠政策中字体加粗的重点文件内容摘录[1]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20号)
【摘要】……
二、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23日国税发〔1994〕127号)
【摘要】……
二、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财税字〔1998〕12号)
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财税字〔1998〕55号)
【摘要】……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
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
《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3月30日财税字〔1998〕61号)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5月27日财税字〔1999〕45号)
【摘要】……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
【摘要】……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财税〔2001〕157号)
【摘要】……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9日财税〔2003〕26号)
【摘要】……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7日财税〔2004〕30号)
【摘要】……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税〔2004〕39号)
【摘要】……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财税〔2005〕45号)
【摘要】……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财税〔2005〕103号)
【摘要】……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税〔2006〕10号)
【摘要】……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3月7日财税〔2008〕8号)
【摘要】……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年3月3日财税〔2008〕24号)
【摘要】……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财税〔2008〕132号)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0月26日财税〔2008〕1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25日财税〔2009〕78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0年11月2日财税〔2010〕96号)
【摘要】……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6月9日财税〔2011〕50号)
【摘要】……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
《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6日财税〔2011〕109号)
【摘要】……
一、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年5月3日财税〔2012〕40号)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2月6日 财税〔2013〕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12月2日 财税〔2013〕101号)
【摘要】……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
【摘要】……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7日财税〔2015〕101号)
【摘要】……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3月30日 财税〔2015〕41号)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年6月12日财税〔2017〕46号)
【摘要】……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年6月12日财税〔2017〕49号)
【摘要】……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29日财税〔2018〕58号)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摘要】……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30日财税〔2018〕137号)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欢迎读者参与讨论!
更多内容参见: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配套规定实用指南》
[1]因篇幅关系,对88个优惠政策中仅涉及部分地区或受惠人群较少的优惠政策内容不摘录。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