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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税局稽查局认定事实不清 适用法律错误败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4)沈中审行终再字第1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云玲,女,1969623日出生,汉族,辽阳市文圣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庆生,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莉,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简称彩票中心)因不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简称地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116日作出(2006)和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地税稽查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417日作出(2013)沈中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地税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1217日作出(2013)沈中立行监字第3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地税稽查局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922日作出(2014)辽行监字第404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韩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孙菁蔓、吴锡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地税稽查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玫、韩云玲,被申请人彩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莉、张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1118日地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彩票中心作出辽地税稽处字(2005)第1018号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两大项。一、追缴税款。包含两部分:(一)个人所得税:责令彩票中心缴纳2000年至20014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责成彩票中心扣缴200151日至20026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两项合计7676609.56元。(二)土地使用税。责令彩票中心补缴2000年至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737.60元。二、加收滞纳金。决定对彩票中心2001430日之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1519841.5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滞纳金4659.39元。

 

彩票中心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地税稽查局没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没有确定具体的纳税人,更没有确定单个纳税人的纳税数额;认定发行费用等同于代销手续费是错误的;对纳税人核定纳税数额的证据不足;税务决定确定的代扣代缴税额错误。税务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核定税额适用对象、前提、事实错误,参照对象错误;税务机关存在不作为违法行为,在此前提下追究原告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税款流失的责任在于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本案已经超过法定补缴税款时效,不应追缴税款;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错误,因其适用对象是纳税人,而彩票中心不是纳税人;确定彩票中心有代扣代缴义务错误。税务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实际纳税人的举证、申辩、救济权利,剥夺了彩票中心向纳税人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辽地税稽处字(2005)第1018号税务处理决定中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的全部内容,要求地税稽查局返还彩票中心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合计9196451.08元。诉讼期间,应彩票中心申请,地税稽查局返还彩票中心应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部分共计5987499.00元。彩票中心变更其赔偿请求为要求地税稽查局返还彩票中心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合计3208952.08元。

 

一审查明,地税稽查局责令彩票中心缴纳2000年至2001430日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彩票中心当期帐面实付发行经费数乘以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同期的税款负担率;地税稽查局责成彩票中心扣缴200151日至2002630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彩票中心当期帐面实付发行经费乘以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同期的税款负担率。因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同期的税款负担率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地税稽查局据上述公式计算并作出补税决定的事实缺乏定案证据,故一审对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依法不予认定。地税稽查局于20051118日对彩票中心作出辽地税稽处字(2005)第1018号税务处理决定。

 

又查明,诉讼期间,20061227日地税稽查局返还彩票中心应由纳税人缴纳而由彩票中心代缴的税款5987499元。彩票中心据此更改其赔偿请求为要求地税稽查局返还彩票中心代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合计3208952.08元,一审予以准许。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直属机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辽地税发(199812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凡涉税违法案件,不论是哪个年度的,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均有权进行查处"、第(六)项"省地税局稽查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稽查,包括各市及所属县区"、辽地税发(200572号《关于调整涉外、稽查机构职责的通知》第三条"稽查局职责:负责转来涉税举报案件、转办交办涉税案件和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的规定,地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法定职权。彩票中心认为稽地税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地税稽查局未将本案归入上述专司案件的种类之中,故地税稽查局无权处理本案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根据国税函(2005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复《关于个人代销彩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在2002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出台前,你局有权确定个人取得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的具体应税所得项目"、第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20027月前,辽宁省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应按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个(2000340号文件《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征税问题:彩票发行机构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属于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彩票发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国税函(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地税稽查局认定彩票中心20027月前对其支付给代办人员的手续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符合上述规定,彩票中心以国税函(20026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具有溯及力,以及根据该批复第三条"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自己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地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两部分。

 

第一部分:责令彩票中心缴纳2000年至20014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责成彩票中心扣缴200151日至20026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元。个人所得税合计7676609.56元。上述数据按时间段划分具体计算方法为:2000年度彩票中心支付发行费9644076.76元,2000612月期间,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个人所得税占当期实付佣金的比率为0.04724.72%,计算出2000年度各投注站应纳个人所得税9644076.76×4.72%=455200.42元;200114月彩票中心支付发行费16926064.96元,同期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个人所得税占当期实付佣金的比率为0.07297.29%,计算出200114月各投注站应纳个人所得税16926064.96×7.29%=1233910.14元,上两项合计为彩票中心2000年至20014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20015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施行,彩票中心2001512月支付发行费24290371.16元,同期辽宁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个人所得税占当期实付佣金的比率为0.101910.19%,计算出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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